(000509)SST华塑- S ST华塑于2010年3月5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诉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与公司3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并由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案,在工行锦江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07年6月14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于2007年12月21日裁定批准了兰宝信息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工行锦江支行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处受偿了8767055.81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从而享有对公司等额的债权。2008年9月1日,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兰宝信息、万向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兰宝信息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清偿8767055.81元债务和利息1099717.56元。